根据《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现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符合《细则》中“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要求。按标准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方法及流程 (一)申报方法 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等相关要求见附件1,申请企业需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栏目中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二)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截止。企业在培育平台申报后,各地经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符合评价标准的中小企业,区经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推荐表》(见附件2),于2月14日前推荐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复核,公示后,报省经信厅备案,由省经信厅统一公告。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2.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评价标准以《细则》为准,相关概念需以《细则》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为准。 3.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应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将取消复核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摸排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标准解读,广泛发动本地高新技术企业和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报尽报”,不断壮大充实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基础。 (二)加强工作统筹 各地要统筹工业企业小进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与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一体推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赋智”“质量品牌标准赋值”“数字化赋能”、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创新创业大赛、专精特新企业技术难题征集等工作,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精准服务 各地要围绕本区中小企业发展特征,对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要求,集聚资源服务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次发展,不断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加快构建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便捷化的申报咨询服务,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线上审核,指导企业规范申报,逐步完善覆盖企业全周期全流程的专精特新服务体系。 四、联系咨询 各地企业在申报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答疑等,请联系所在辖区经信部门。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要求 2、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荆门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佐证材料要求 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培育平台按顺序上传以下材料: (一)满足《实施细则》“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扫描件(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3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4.202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6.至少提供以下四项证明材料之一: (1)2022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获奖证书需体现企业名称);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的佐证材料; (3)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包括国家、湖北省、荆门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4)2022年以来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银行到账凭证、出让股权不超过30%证明材料等)。 (二)不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所规定的直通条件需通过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的,需上传以下佐证材料: 1.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在培育平台填写后下载打印,相关数据须与培育平台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在“真实性声明”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3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3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和部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3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带税务印章的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上资料需体现2023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数据) 4.2024年度财务数据佐证材料(2024年度审计报告正文及部分附注,需有审计机构印章。如无2024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202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资产负债表,需包含《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若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提供《期间费用明细表》。以上资料需体现2024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研发费用、资产总计、负债总计等数据); 5.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体现社保缴费人数,如企业以合并报表数据申报,则需提供母公司及合并子公司的2024年12月份的企业社保缴费人数证明); 6.2022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7.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只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分值较高的1项知识产权佐证;其中“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需提供《实施细则》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需提供企业申请该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8.企业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附件2: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500 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 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20 分) A.I 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0 分) B.自主研发的 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5 分) C.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D.II 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5 分) E.无(0 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A.5%以上(20 分) B.3%-5%(15 分) C.2%-3%(10 分) D.1%-2%(5 分) E.1%以下(0 分) (二) 成长性指标(满分 30 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 20 分) A.15%以上(20 分) B.10%-15%(15 分) C.5%-10%(10 分) D.0%-5%(5 分) E.0%以下(0 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10 分) A.55%以下(10 分) B.55%-75%(5 分) C.75%以上(0 分) (三) 专业化指标(满分 30 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10 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 分) B.属于其他领域(5 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A.70%以上(20 分) B.60%-70%(15 分) C.55%-60%(10 分) D.50%-55%(5 分) E.50%以下(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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